河北省国际国内公共关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北省国际国内公共关系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河北省热爱和从事公共关系事业的团体和公民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师范街47号东4号楼1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要是:
(一)根据河北省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关工作和活动,为政府公关、企业公关、非营利性组织公关提供支持和服务,为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做贡献。
(二)了解、介绍国际国内公共关系事业发展的新趋势、新动态、新成果、新经验,为发展河北省的公共关系事业服务。
(三)团结、教育全体会员遵照本团体宗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工作,把河北省的公共关系事业推向全国前列。
(四)组织会员开展相关活动,为公共关系人才的培养、理论的传播与实践提供阵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可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热爱和从事公共关系工作,并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主要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参加会议的人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或政府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零二零年九月六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